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分离。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六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实施。
有关国家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该行业协会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产品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类型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