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哈政综〔2009〕19号文件规定的10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省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岗位补贴,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承担,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承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纳入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用人单位将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折。
公益性岗位有关开发、审批、管理流程详见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不交纳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黑财综〔2005〕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材料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哈财社〔2005〕158号文件“特定政策补助”规定中,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2009年起不再执行;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到2011年底。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修改后的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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