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申报、审批工作流程详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经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其中: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设置课程和课时,技能培训课时不得低于培训总课时的70%。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认定为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前,须通过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报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专业(工种)、培训人数、课程设置、培训期限及课时、师资安排、培训地点、培训效果等情况,并应在培训过程中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提报开班申请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资格。
登记失业人员、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已按没有实现就业领取60%补贴后又实现就业的,不再给予补贴。上述“6个月内”的起止计算时间为: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之日止。
用人单位吸纳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被认定为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对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且免收其培训费用。对接受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已按没有实现就业领取60%补贴后又实现就业的,不再给予补贴。技工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招录的在籍学生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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