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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预算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和支付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的享受补贴人员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申请程序、申报要件、具体补助标准以及资金支付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业介绍补贴
  被确认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介绍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90元。市区内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全部纳入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本人签名注明接受免费服务的证明材料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职业中介结构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为了保证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能够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政策,如果当地没有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范围应含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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