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财社[2009]35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9〕19号),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要求,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资金单独下达,各区、县(市)不能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范围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及各级政府编办批准设立的拥有法人代码证的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市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的合理布局、培训工种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确定职业培训基地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根据培训(实训)场地、必要的实训工装实验设备、专兼职教师(技师)队伍等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基地。市劳动和财政部门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终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职介培训质量差或违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基地予以取缔。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区)各职介机构、培训基地要纳入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做到培训、职介数据实时上传,补贴资金网上监管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