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2010年10 月30日前,持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代管银行各网点一次性缴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原方式每月继续向原代收单位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代收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代管银行将上月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业主相应的专户。
(三)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鼓励业主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未收取及补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维修费用由全体受益业主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
(一)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如确需要使用的,由受益业主代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申请表,并做出维修项目预算方案,经受益业主表决达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向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资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申请表,并做出维修项目预算方案,经受益业主表决达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由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受益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由其委托施工单位做出维修项目预算方案,经受益业主2/3以上同意的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