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府办〔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第三条 市辖区内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自2010年8月15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河源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银行,并在代管银行设置一级帐户。以各物业小区的名称设置二级帐户,小区内每幢楼设置三级帐户,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设置四级帐户核算管理。

第二章 资金交存

  第七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