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供销系统合作社的指导服务
根据促进农村“三化”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大力兴办和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民、带动农民,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有效衔接,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产品经纪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及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发展
支持供销社系统经营状况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的企业,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对承担归口经营等政策性业务及支柱产业的优势企业,要保持供销社的控股地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开拓农村市场,积极承接“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产品“农超对接”、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
五、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联合社应严格核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同时要妥善解决好县以上联社机关退休人员的经费问题。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六、加强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