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第十条中的“《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修改为“《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六、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四十七条。
3.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七、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11月9日豫政〔1992〕97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二十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八、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
将第十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日豫政〔1992〕100号发布)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市(地)”和第十二条中的“市”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二十、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二条、第二十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专员”。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二十二、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豫政文〔1993〕260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二十三、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