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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的通知


  附件2:
  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考核目标量化标准

1

领导学法用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①未制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0分;

②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不力的,扣10分;

③未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扣10分;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制度,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①重大行政决策未听取意见或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每项扣5分;

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每项扣5分;

③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每项扣5分;

④未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每项扣5分;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①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或参加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少一次扣2分;

②未制定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的,扣2分;

③未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评的,扣5分;

2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①本部门未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或未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扣5分;

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不到位的,每差一项扣5分;

③对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督促不力的,扣5分;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组织考核并兑现奖惩,向本级政府报送考核情况。

①未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本系统开展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扣10分;

②未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的,扣5分;

③未向本级政府报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扣2分;

3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建立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向省政府提报立法草案,符合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并积极配合政府立法工作。

①未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提报法规、规章草案的,扣5分;

②未按时认真反馈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扣2分;

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与上位法、上位规范性文件不抵触,并按时、规范报送备案。落实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①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认定、合法性审核或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每件扣5分;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每件扣5分;

②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10分;经指出逾期未改正的,每件加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加扣10分;

③规范性文件未按时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的数量超过本机关应报送备案总数1/4的,扣10分;

④未按规定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扣5分;

4

明确行政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

①继续实施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中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已取消的年检项目或我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扣5分;

②未按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令公布的内容,擅自增加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增设办理程序、延长办理时限的,扣5分;

③未依法受理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的,扣5分;

依法行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①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的,每发现一个单位扣5分;

②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③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④利用行政职权为本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牟取私利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⑤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合格率、测试及格率未达到80%的,扣5分;

5

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完善并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①对应当告知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告知而擅自受理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②未落实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③ 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经责令,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每发现一起加扣10分;

落实层级监督制度,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①未落实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②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扣5分;

③本级部门存在的严重执法违法问题发现后,未予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扣5分;

④未按时办理上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案件的,扣5分;

⑤拒绝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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