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的通知
(黑依行领办发〔2010〕3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我省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附件1)和《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几年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决定》、《意见》和《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法治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评议考核不科学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省政府重新制定了对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量化标准,使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做到更趋科学,更能客观、公正准确评价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建设水平,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依法行政考核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