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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单位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省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公文,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报送省政府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一般用“发”或“函”。

  四、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五、报送省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公文后一并上报。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为批转机关代拟通知稿。

  六、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市州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市州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市州或部门、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度。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市州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除重要事项外,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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