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42号 2010年7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较好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作公文,公文各要素标识不规范;二是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和审核;三是公文标题冗长混乱、滥用标点符号;四是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五是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多头批办;六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附有请示性的建议意见;七是存在越级报文现象;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定密掌握不准,密级文件过多过滥;九是发文字号不够规范,编排比较混乱。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采用准确的公文种类和规范的公文格式,公文版记后必须印制二维条码。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提供书面说明。
二、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的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