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二是坚持政策支持引导的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15-20家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3-5家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一)加快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支持我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鼓励省内有一定技术力量和支撑条件的公司,拓展节能服务业务。积极引进省外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我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在我省注册、营运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以及省委《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中的相关政策。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先申报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从省级预算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将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以奖代补”奖励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对本市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支持。
(三)落实节能服务产业有关国家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