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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干部编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人员,可通过择优录取带编充实到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
  三、安置政策
  (一)待岗再就业。根据省政府《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37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人员安置期间,在汕尾区域内新增高速公路的收费站点、铁路运输以及交通运输各领域招收、充实人员时,必须优先在改革涉及待岗人员中选用。
  (二)自谋职业。已批准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建立劳动关系且自愿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同意不再续订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龄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每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工资以其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年全市人均工资水平的,按全市人均工资标准计算。补助最高年限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2、站龄补偿标准。在收费站工作期间,依据进入收费站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年补助3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自谋职业安置补偿标准。依据进入收费站工作的工龄分档计算,进行一次性补偿:1至5年(含5年)补偿5000元;6年至10年(含10年)补偿6000元;11年至15年(含15年)补偿7000元;15年以上补偿8000元。
  解决劳动合同的人员享有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经营中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在省补偿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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