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先进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汕府办[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汕委[2009]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意见>》(汕委办[2010]19号)和《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汕尾市镇(街道)义务教育“防流控辍”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汕委办传[2010]19号)、省教育厅《关于对清远等7市实行防辍重点单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10]10号)和《关于对部分地区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动员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营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我市决定开展“教育先进村”创建活动,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举全市之力打教育翻身战”的要求,以创建“教育先进村”为载体,逐步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谐的基础教育,切实做好“防流控辍”工作,巩固“普九”成果,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步伐,在广大基层中大力弘扬“崇文重教”的良好风气和模范作用,全面提高全市基层人口素质,为汕尾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人才保障。
二、目标与任务
通过“教育先进村”创建活动,树立先进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学生家长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自觉性。落实村一级组织承担督促本村范围内适龄儿童、青少年完成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在基层村组织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力争2011年开始小学年辍学率降低至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年辍学率降低至3%以下,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其中:县(市、区)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居)委会,至2010年底力争10%的村(居)委会完成创建“教育先进村”任务;至2011年底达到70%的村(居)委会完成创建任务;至2013年底达到100%的村(居)委会完成创建任务。
三、“教育先进村”具备条件、评选办法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