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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2日)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8月26日五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汕尾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权威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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