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植保机构应当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经营者承担农药安全处理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按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无经营台帐或者不予开具销售凭证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六)、(七)项规定造成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