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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4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旗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第五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者,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依法向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药经营者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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