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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等内容。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拟列入规划的采砂场地所在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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