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2501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函》(赣档函字[2010]7号)收悉。
为规范利用档案资料的收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标准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为落实房产、地产、其他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收费范围。
(二)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四、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复制档案资料的,应交纳档案复制工本费。但对利用档案者在遵循档案管理部门规则的前提下自行翻拍、笔录或抄写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档案复制工本费。
五、技术咨询服务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97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城建或房产档案技术咨询服务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六、各级档案馆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利用档案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技术咨询服务费属应税收入,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