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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要法律关系较明确,事实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加快研究、探索和推广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机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进一步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努力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抓好立案阶段调解,充分发挥立案前的案件分流作用、立案后的调解引导作用、开庭前的调解解纷作用。二是要抓好全程、全员、全面调解。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人民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诉讼、信访的全过程,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并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三是要抓好委托调解。要坚持人民法庭对委托调解全程的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要坚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注重与基础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在工作中应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努力将说服解释工作向判决后延伸,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尽早定纷止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判后答疑”的重点是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民事案件,通过答疑,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动向,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等社会弱势群体,人民法庭要采用缓、减、免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措施,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可以自行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派驻工作组或执行人员的方式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人民法庭在执行工作中,要发挥对案情熟悉、了解当事人情况、信息灵通等优势,用好用足执行工作措施,努力提高有效执结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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