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民法庭除了在法庭驻地、审判站、审判点开庭审理案件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到山区、海岛、乡村、农户及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以解决部分偏远地区或行动不便的群众到法庭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在巡回审理期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当即调解。调解不成的,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当庭宣判,即时执行。
第九条 为解决部分群众不能在法庭工作时间参与诉讼等实际困难,人民法庭可通过推广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双休日法庭、节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当事人申请非工作时间咨询、信访、立案、审理的,可事先向人民法庭预约。各人民法庭可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多种途径和不同形式,推出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双休日法庭、节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形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庭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以便民法庭形式审理案件的,大多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可采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并尽量以调解、和解等形式结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要简化立案手续,快速立案,一般案件做到即诉即立,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期限。对属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起诉材料不齐的,可以先予登记,再预约时间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向当事人交代清楚。对行动不便不能到法庭立案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众实行上门立案。对于文化水平低、不会书写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由书记员记录在卷,并当场宣读,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完善法庭驻地、审判站、审判点三方的巡回、流动收案,创新立案方式。在实行传统立案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远程立案、邮寄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方便群众立案。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应在立案阶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对于不识字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立案人员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耐心进行解释与提示;在审理阶段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及时告知权利义务,依法指导举证,或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要正确行使诉讼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