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9年8月18日通过)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 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 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 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审判站的职责是:
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
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
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
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 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 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审判点的职责是:
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
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
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
第六条 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点巡回办公。
第七条 人民法庭所设立的审判站和审判点一般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要悬挂国徽和其他醒目的工作标志,便于群众知晓。要在办公场所标明巡回工作时间,通过乡镇广播站等媒体公布巡回工作时间,以便使偏远山区群众及时了解,方便群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