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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2010)

  (十一)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十二)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十三)按规定应建而不建、应缴费而不缴费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必须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四)根据粤价〔2000〕157号文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受火、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

  “结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设计等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依法行政,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在审批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应当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受理报建、不得发给许可证。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结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大对“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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