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平时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应修建6级(含)以上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八)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已取得产权证的升层民用建筑,按照升层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九)各县(市、区)县城镇所在地属防空区域,其“结建”工作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必须与市辖区相统一。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由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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