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27203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近年来,国家、广州军区和省先后出台了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新的规定,为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结建”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特对我市的“结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结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我市是2000年底才被列入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结建”工作起步晚,基础差,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少,欠账多,与现代战争的特点,与国家对人防重点城市的要求,与梅州所处的战略位置,与我市的城市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要从现代战争的特点认识“结建”工作的重要性、从梅州的战略位置认识“结建”工作的必要性、从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认识“结建”工作的紧迫性,树立忧患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高度,抓好我市“结建”工作。
二、严格抓好国家“结建”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 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以及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等文件要求,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执行以下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