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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直重点部门资金情况审计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直重点部门资金情况审计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市市直重点部门资金情况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梅州市市直重点部门资金情况
审计监督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10〕36号)和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市市直重点部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决定对市直重点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确保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审计调查对象

  (一)确定审计调查对象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加强审计监督的原则,把我市市直部门中资产资金较多、具有执法执罚权、具有收费许可或涉及民生项目的部门确定为此次审计监督对象。

  (二)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市直26个部门为此次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分二批次进行:

  第一批部门(15个):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保基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防办。

  第二批部门(11个):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农业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二、审计调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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