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就业服务。一是全面掌握辖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状况,建立健全资源情况和就业分布状况等工作台帐;二是做好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个人基本情况台帐、就业再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三是开展职业介绍与指导服务。负责为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四是提供就业援助。对辖区内“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和“双困大学毕业生”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调查、登记、建档、统计和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实施具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三)加强职业培训。积极组织与配合培训机构,开展具有符合辖区劳动力和用工需求特点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就业与稳定就业的能力和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四)强力推进农保。积极配合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确保辖区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五)大力维护权益。指导监督辖区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协助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六)督促指导村(居)服务站开展工作。负责对所辖村(居)服务站开展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工作。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按《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经费暂行规定》(梅市财预字〔2010〕29 号)核定征收经费总额的50%安排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安排用于镇、村农保经办工作经费比例不低于该部分经费的60%。
(二)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为进一步推进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更好地发挥镇(街)基层服务平台作用,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考核奖励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镇(街)事务所的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镇(街)事务所的领导与管理,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全面指导各镇(街)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镇(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