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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是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2010-2011年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办〔2010〕9号)有关要求,为积极推行随军家属就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确保我市实现成功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专人专职负责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增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采取措施尽量安置

  对梅州军分区、武警支队、边检站、消防支队等驻军的副团职以上随军家属,每年要有安置有计划,具体方案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力争在2010年10月底前安置一批。各县(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由各(市、区)给予安置。对以前已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作调整和重新安置。

  三、要逐步提高随军家属的待业生活补助

  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逐渐提高随军家属的待业生活补助标准。

  四、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定期举办技能培训,帮助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凭过硬素质实现就业;并协调用人单位定期举办“军嫂应聘会”,畅通家属就业的路子。重点帮扶家庭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做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全覆盖。

  五、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和管理

  驻军部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加强择业指导,帮助和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积极配合部队和地方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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