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进行,置换土地的价值,按照市、县(市)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一)土地置换的类型。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置换类型包括“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
政府实施改造的,可将政府储备土地与被收回的土地进行置换。
产权人实施改造的,可将产权人自有土地使用权与被收购土地进行置换;也可由产权人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二)土地置换的办理程序。
1.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必须明确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置换方式等内容;
2.改造方案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3.“三旧”办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
4.改造方案按程序报批;
5.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及改造方案申请办理土地置换。土地置换不视作土地转让,无需缴交转让相关税费。
五、“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的适用期限
“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适用。2013年1月1日后的改造项目必须为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梅市府〔2010〕25号文中关于供地方式、补缴地价、出让金优惠、成本认定等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受时间限制,适用于经批准的任何“三旧”改造项目。
六、“三旧”改造项目时限要求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小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在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大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动工之日起五年内竣工。特大项目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限,具体时限以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七、分期实施“三旧”改造
在旧城镇、旧村庄范围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的改造地块,可视地块具体情况和土地收回、收购进度实施分期改造。首期改造范围以规划(建设)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图为准。分期改造的有关事项,必须列入改造方案一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