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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方式。

  1.属政府出资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政府出资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可协议出让。

  2.产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时,原产权周边的历史用地,或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时,其收购的无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楚,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出让金按照经批准的出让方案中确定的出让价格计算。其中产权人在收购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经“三旧办”认定后,由财政返拨。

  3.历史用地属集体土地的,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按完善手续方式2的规定办理。

  (三)历史用地处罚标准和程序。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处罚标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0日以前的,不予罚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按照3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

  2.历史用地处罚程序。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证明材料,到市、县(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历史用地处罚。

  三、产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的有关规定

  (一)产权人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在同一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分属不同产权人的,各有关产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联合自行改造。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的,由产权人共同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持改造方案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将各有关产权办理变更登记至项目公司的手续。此种情况的变更登记,不视作转让,无需缴交转让税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成立项目公司的有关材料直接办理更名登记手续。涉及补缴地价款的,按照梅市府〔201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场主体收购产权实施改造。

  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并办理了原产权转让手续的前提下,申请对收购的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统一规划条件。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梅市府〔2010〕25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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