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产权人按规定补缴地价;
12.办理土地登记。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程序。
1.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出具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的证明);
2.制订改造方案;
3.征收土地连同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4.规划(建设)部门凭省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5.国土部门凭省政府批准文件、经批准的项目改造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实施供地。
(五)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类型及主要程序。
1.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分为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中标人自行实施拆迁,或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两种类型。
2.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程序:
(1)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拆迁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
(2)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改造方案,并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4)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5)改造方案连同规划、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并由“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6)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7)规划(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8)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9)国土部门编制招标出让方案,并经同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10)历史用地完善手续;
(11)实施招标出让,签订成交确认书;
(12)申报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13)实施土地收购、房屋拆迁补偿;
(1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
(15)办理土地登记。
二、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历史用地土地权属性质认定。
“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图上显示属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根据当地镇(办)、村(居)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进行权属认定。镇(办)、村(居)委证明该土地使用权为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为集体土地;镇(办)、村(居)委证明该土地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为属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