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竞得者缴纳土地出让金;
13.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土地登记。
(二)产权人自行改造的程序。
1.产权人编制改造方案,向“三旧办”提出申请,由“三旧办”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2.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3.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4.改造方案连同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5.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6.规划(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规划(建设)部门应明确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
7.地价评估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条件、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分别进行评估;
8.国土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改变规划条件、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等事项;
9.产权人按梅市府〔2010〕25号文的规定补缴地价;
10.办理土地登记。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程序。
1.市场主体实施收购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土地使用条件办理补办出让、转让手续;
2.编制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其中无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当地村(居)委证明权属实际归属);
3.产权人编制改造方案,向“三旧办”提出申请,“三旧办”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4.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5.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6.改造方案连同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7.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8.规划(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规划(建设)部门应明确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
9.地价评估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条件、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分别进行评估;
10.国土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办理 “三旧”改造用地、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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