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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旧”改造办反映(联系电话:21526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梅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

  根据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梅市府〔2010〕2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实施“三旧”改造的程序。

  1.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拆迁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

  2.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改造方案,并发函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4.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5.改造方案连同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6.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7.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凭政府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实施收回、收购土地工作;

  8.规划(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9.地价评估机构根据规划条件实施地价评估;

  10.国土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及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后,报政府批准;

  11.国土部门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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