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就业登记证明;
6.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用人单位分别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11.暂住证(居住证);
12.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
13.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4.计划生育:⑴本省籍申请入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服务证》,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到所在县级人口计生局出具意见。⑵省外户籍申请入户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发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查验意见。⑶凡超生人员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申请入户的,必须先到拟申请入户的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意见,再报梅州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出具意见。
以上1、2、4、5、9、11、14款为必提供材料,其余根据农民工个人情况提供。
(三)核准。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查验。对资料齐全,积分满60分以上符合入户的农民工,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入户卡(见附件2)。
(四)入户。农民工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梅州市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的下达,协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