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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

  (二)工作协议;

  (三)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进站通知;

  (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托上学,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协助落实。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本人申请,工作站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出站就业等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工作站必须按工作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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