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
(二)工作协议;
(三)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进站通知;
(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托上学,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协助落实。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本人申请,工作站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出站就业等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工作站必须按工作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