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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五)创业园内从事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法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金融服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允许台商以厂房、设备等作为担保予以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较大,市场影响因素多的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鼓励保险部门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优先选择台商开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农业保险试点,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四、出入境便利

  (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外贸等部门对台商进口与其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机械、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以及进入大陆展览展示的农业物资和农产品,按有关规定简化进口审批手续,优先给予检验通关。

  (二)在梅台商直接进口经营台湾农产品,享受政策规定的对台小额贸易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五、其他服务

  (一)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二)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选认定;符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办理;优先推荐台商的注册商标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优先推荐台商生产的产品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评比。

  (三)建设梅台农业合作信息平台,不定期举办梅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研讨或论坛等活动,为台商提供政策、市场、科技、气象、农资、劳务信息咨询以及产品展示等方面的服务。

  (四)台商子女在梅入学,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种费用。

  (五)严格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台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台商合法权益。

  (六)对《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等本市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台商同样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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