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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了创建良好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梅投资农业,更好地开展梅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土地优惠

  (一)对在我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和梅州台湾农业交流合作中已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项目用地。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如工厂、现代农业物流业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依法优先给予办理。

  (二)台商租用农村土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赁期限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租赁期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期限。

  (三)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用地许可手续。
  二、财税支持

  (一)设立梅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开始连续五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主要扶持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地租补助以及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和农民的技术培训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台办制订。

  (二)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我市财政贷款贴息有关申报条件的,可安排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

  (三)对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贷款和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形成支持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合力。市发改、财政、农业、交通、科技、国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将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在职能和政策范围内予以倾斜和支持。

  (四)台商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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