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吸引各类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小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运用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小城市建设和村庄整治。试点小城市可成立建设投资公司或土地收储中心,集体土地可作价入股,通过建立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和合理的收费制度,解决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问题。可采取以土地置换建设投资项目的办法,推进城镇建设,把公共设施项目打捆成综合项目,由投资者进行开发,用腾出来的土地补偿投资商的利益,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六、对试点小城市实施积极的土地利用政策
17、保障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试点小城市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年度用地指标。在试点小城市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结合起来,挂钩周转指标全部留小城市使用。
18、实施土地流转。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流转。试点小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规划实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以采取协商的办法,根据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按比例分配,划拨试点小城市政府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城镇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一定比例的土地,可以进行各种形式有偿经营。
七、健全完善试点小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19、引导农民进城。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过渡通道”,确保进城农民既可享受市民待遇,又能继续享受农村有关政策。在试点小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或外来人员,均可作为城市居民对待,并在就业、就学、就医、服兵役、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城的农民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进入小城市的农民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探索建立进城农村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等退出和补偿机制,确保进城人口通过自愿转让获得财产性收益。探索完善城乡居民房屋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住宅产权属性和社会功能同等化。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将住房按揭、物业管理机制扩展到试点小城市。对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农户,其进入试点小城市购房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