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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试行)


  11、加强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和试点小城市要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园区设施功能和公共服务体系。可以采取产值分列、税收分成、土地置换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产业资本和各类企业向试点小城市工业园区集中,引导县域招商引资项目向试点小城市工业园区摆放,鼓励市、县城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向试点小城市转移。试点小城市要规划建设农民创业园,按照“无门槛、无负担”进入的原则,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园区创业就业。

  12、支持各类产业发展。试点小城市要根据区位条件、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

  (1)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在试点小城市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其农产品粗加工免征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试点小城市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在试点小城市建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20%的企业所得税。

  (2)繁荣商贸服务业。加快物流产业发展,对在试点小城市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项目,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贴或货款贴息;对在试点小城市创办的物流企业,在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返还。对在试点小城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加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力度,在试点小城市至少规划建设1家具有配送功能的连锁超市,提升试点小城市“农家店”覆盖率和综合服务功能。

  (3)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强试点小城市传统风貌街区、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小城市整体风貌,提升建设档次和品位,提升旅游开发价值。对创建旅游名镇的试点小城市,在旅游项目布点、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13、强化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试点小城市以“三农”为主金融机构现有网点的职能作用,并提升功能,扩大权限。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试点小城市下设机构、下摆业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可在试点小城市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等贷款业务,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满足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推进民营企业在试点小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在试点小城市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在试点小城市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业,发挥社会补偿功能。在试点小城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要保证70%用于本地。对在试点小城市支农、支小(小企业)比例高的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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