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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试行)

  (3)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队伍、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执法格局。

  (4)派驻机构。通过工商、税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县级政府部门在试点小城市已设置的或增设派出机构,实现管理下移。

  10、扩权内容。

  (1)下放事权。赋予试点小城市项目审批、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和检查特许等涉及13个方面41项行政管理事项及权限,以委托、交办、代办等形式交由试点小城市行使(具体目录附后)。

  (2)扩大财权。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对试点小城市财政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留政策,留成部分作为试点小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一定5年不变。在试点小城市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规定全额留给试点小城市。在试点小城市恢复收取城市建设维护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城市建设维护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全部留给试点小城市,用于小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改革人事权。试点小城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分设,可高配为副县级。试点小城市新提拔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本地继续工作5年后,方可交流调整;试点小城市党政副职可高配到正科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高配到副科级。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实调整试点小城市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可适当增加试点小城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事业编制,所需编制从本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和财政供养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试点小城市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机构,不搞上下对口。鉴于小城市建设管理任务重,可恢复设立城建规划管理机构。要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凡是能够交给社会管理的职能,应采取社区自治、中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县(市)区垂直部门派驻机构年度考核及主要领导任免,须事先征求试点小城市党委意见。

  对试点小城市的扩权事项,涉及省级权限,市里将积极争取、协调落实;涉及市县两级权限,要本着统筹归并、高效运转的原则,能放则放,切实下放到位。

  四、增强试点小城市产业发展聚集力和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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