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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3%、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交8.3%。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0.4%,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属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具体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向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

  符合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基本医疗费乘以10年,补充医疗保险按全市规定的缴费标准乘以20年。

  (四)市政府将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五)征缴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全责征收。

  四、待遇标准及调整

  (一)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2)特定病种门诊:

  特定病种门诊范围和医疗待遇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社保〔2005〕5号)、《关于增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的通知》(梅市劳社〔2008〕51号)、《关于增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的通知》(梅市劳社〔2009〕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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