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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本市所辖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水平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分账核算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直、梅江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五华县实行市级统筹,按本办法执行。

  (二)第二阶段:兴宁市、梅县、丰顺县按本办法逐步过渡,过渡期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起必须纳入市级统筹。

  三、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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