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及时审批各种建设项目;
(三)加强对经许可后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关口;
(四)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提供违法建设行为人涉嫌违法建设的有关材料;
(五)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甄别、定性和查处工作;
(六)将施工企业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列入企业不良记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政策的抢种、抢建行为,以及乱占滥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建设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核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不能提供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执行本规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违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运用卫星遥感、GPS定位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管理地段和管理人员的信息收集,对管理人员巡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 各区应当建立由辖区城管执法队、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