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市区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决定,并按本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或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实施;
(二)向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各镇(街道)派驻城管执法队,与当地镇(街道)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在其他区设立城管执法派出机构;
(三)负责跨区以及市政府牵头组织的重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考评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落实违法建设查控管方案,实施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实施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各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工作目标和管理方案,并制订巡查和控管方案,开展日常管理;
(三)对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经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组织所在镇(街道)、派驻城管执法队及相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问题;
(五)加快推进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审进度;
(六)对辖区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考核目标。
第八条 各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控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负责监控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按照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活动;
(四)负责组织落实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大对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