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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的,在出让土地时,改造单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核算应收总地价款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部分,根据总容积率分段计算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容积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旧厂房、办公楼等用地(不含旧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原权属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补偿款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对旧住宅房屋的拆迁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改造主体应在与居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对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补偿,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市、县(区)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补缴地价款标准和地价收益处理问题,必须报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一)建立联系制度。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落实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加快“规划、用地、施工”等事项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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