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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五)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对于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若其与他方合作改造,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因企业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已在政府产权交易部门公开交易的,则不须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资产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规划直接参与改造。
  (七)具体“三旧”改造方式的选定和改造主体的确定必须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转让。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点规定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须由镇政府(街道办)初步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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