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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政府审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执行。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实施“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国家、省、市及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权属才能申请。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收购)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成片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农村集体土地改造。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改造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的合作开发单位或是合作成立后的单位。
  2.旧村庄的改造要与农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统筹使用,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农村建设用地换社保换生活保障的“双置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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