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财务总监的举报、投诉,并应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市财政部门参照正科级公务员标准确定,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并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建设单位相应级别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委任的财务总监离任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第五章 选拔聘用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公开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选拔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情况做出选拔计划,并报市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选拔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选拔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部门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筑企业及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知识。
(五)考核。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对聘用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